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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需求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来源:考古发现 发布时间: 2023-04-30

年11年初1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27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略去第一条之前的“《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法令》和日国务院赋予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此表前身国内财会民政部)的职能”。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前的“国内财会民政部”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

(三)将第三条之前的“运动速度系统设计统筹行政部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将第十六条之前的“县级以上运动速度系统设计统筹行政部门”简化为“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将第二十五条之前的“当地或者国内财会行政部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

(四)将第十四条之前的“大企业营业执照存档”简化为“营业执照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凭存档”。

(五)略去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六)略去第二十一条之前的“同时办应用于备案”;略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前的“授予条码系统设计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条码系统设计新产品生产大企业生产的”;略去第二十五条之前的“经备案的”。

(七)将第二十七条简化为:“生产不不符有关允许性国际标准的条码系统设计新产品的,按照《之前华人民共和国新产品运动速度法》有关法规没予西北侧以。”

(八)略去规章之前的章节设置。

五、对《之前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管法令拟定自行》(2014年4年初21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156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之前的“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此表前身财会民政部)”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此表前身新产品监管民政部)”。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前的“财会民政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

(三)将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前的“运动速度系统设计统筹局”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

(四)略去第二十五条之前的“和工商”。

(五)略去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六)将第五十五条简化为:“违反本自行第四十八条法规,大企业没向省级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或者其监督的市县级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审批自查报告的,责不致订正。”

六、对《耳环制配增量监管自行》(2003年10年初15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54号出炉)予以简化

将第九条第一项简化为:“属于允许比照适用范围的增量装饰品,没按照法规提出申请比照和属于非允许比照适用范围的增量装饰品没自行每星期比照或者送来其他增量比照部门每星期比照的,以及经比照不合格再次次应用于的,责不致其停止应用于,可并西北侧1000元此表的被判。”

七、对《增量非法行为西北侧以细则》(1990年8年初25日国内系统设计统筹局不致第14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略去第五条。

(二)略去第八条之前的“经排查仍达大概原考核有条件的,由原均须中央吊销其文凭”、第九条第二项之前的“仍须不提出申请中共中央组织部的,由原均须中央吊销其文凭”、第九条第三项之前的“经排查仍达大概原考核有条件的,由原均须中央吊销其文凭”、第十条第一项之前的“经排查仍达大概原考核有条件的,由批准后中央撤销其增量批准后”;将第十条第二项简化为:“最少批准后项目擅自对内进行比照、测试的,责不致其订正,停止筹划超出批准后适用范围的系统化比照、测试社交活动。”

(三)略去第十四条之前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四)将第十六条简化为:“销售最少已登记的国际标准物质的,责不致订正;仍须不订正的,西北侧三万元此表被判。”

(五)略去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六)略去第十七条之前的“由工商行政监管行政部门”;将第三十一条之前的“国内系统设计统筹局”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

八、对《卫生采样验监管自行》(2019年8年初8日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不致第15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简化为:“卫生统筹抽检的验论证合格的,承检部门应自验论证予以之日起3个年初内细心留存复检启动时探头。复检启动时探头多余保质期极低3个年初的,应留存至保质期结束。合格启动时探头都能不合理再次运用,且不符省级以上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要求的,可以不均受上述留存星期受限制。”

(二)将第二十七条之前的“卫生采样验信息处理”简化为“国内卫生采样验信息处理”。

九、对《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监管法规》(2009年7年初3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117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将第三条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此表前身新产品监管民政部)主管国内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社会活动,督导国内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社会活动的组织拟定、监管和信息化协调。

“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督导所分属周边地区内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社交活动的监管社会活动。”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责成日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章和调整索引,索引由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公开发表,并责成此前协力拟定。”

(三)将第五条之前的“国内财会民政部、国内认监委”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前的“国内认监委”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前的“国内财会民政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三十五条之前的“省级人口众多财会市政局”简化为“省级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前的“人口众多财会市政局”简化为“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将第四十八条之前的“国内财会民政部、国内认监委或者人口众多财会市政局”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简化为:“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理论上标准规范、验证规则由新产品监管民政部规章、公开发表。”

(五)略去第三十四条之前的“验部门和”、“验和”;略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前的“验部门”、“验”。

(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简化为:“新产品监管民政部统一计划书,采行每星期或者不每星期的方式则对获证新产品进行统筹验。”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简化为:“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督导对所分属周边地区内允许性新产品验证社交活动拟定统筹验,对非法行为进行查西北侧。”

(八)将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前的“出入境验隔离部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

(九)略去第四十七条之前的“对验证部门解决问题结果仍有责难的,可以向国内认监委申诉”。

(十)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前的“依照验证接纳法令第六十七条法规没予西北侧以”简化为“依照验证接纳法令第六十六条法规没予西北侧以”。

十、对《允许性新产品验证部门、验部门和Laboratory监管自行》(2004年6年初23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65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将规章名称简化为《允许性新产品验证部门和Laboratory监管自行》。

(二)将第五条之前的“国内验证接纳监管管理委员会(此表前身国内认监委)”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前的“国内认监委”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四十二条之前的“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前的“国内认监委和人口众多验证监管行政部门”、“国内认监委或者人口众多验证监管行政部门”简化为“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

(三)略去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前的“验部门和”;略去第八条、第二十八条之前的“或者其之前二者”;略去第二十七条之前的“验部门”;略去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前的“验”“监督验”“验其他部门”;略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四)将第二条简化为:“本自行称之为的允许性新产品验证部门、Laboratory是所指涉足允许性新产品验证以及系统化社交活动的验证部门、Laboratory。”

(五)略去第十条。

(六)将第九条第二项简化为:“不符国内国际标准之前对验证部门系统设计能力的CE要求”。

(七)将第十一条第三项简化为:“不符国内国际标准之前对Laboratory系统设计能力的CE要求”。

(八)将第三十九条简化为:“所以外的验证部门、Laboratory不再次具备所以外有条件的,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撤销对其的所以外。”

十一、对《验证文凭和验证标志监管自行》(2004年6年初23日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不致第63号出炉)予以简化

(一)将第四条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均受理督导验证文凭和验证标志的监管、统筹和信息化协调社会活动。

“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均受理督导所分属周边地区内的验证文凭和验证标志的统筹验社会活动。”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前的“国内认监委”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前的“人口众多验证监管行政部门”简化为“县级以上人口众多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将第三十三条之前的“国内运动速度统筹验隔离民政部”简化为“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

(三)将第二十四条简化为:“任何为单位和参与者对冒用、冒用、出让和非法买卖验证文凭和验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新产品监管行政部门包庇。”

(四)将第二十七条之前的“依照法令第六十二条法规西北侧以”简化为“依照法令第六十一条法规西北侧以”;将第二十八条之前的“依照法令第六十一条法规西北侧以”简化为“依照法令第六十条法规西北侧以”;将第二十九条之前的“依照法令第六十条法规西北侧以”简化为“依照法令第五十九条法规西北侧以”。

十二、对《新产品监管行政西北侧以程序法规》(2018年12年初21日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不致第2号出炉)予以简化

将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前的“六十日”简化为“三十日”。

十三、对《新产品监管违规包庇解决问题暂行自行》(2019年11年初30日国内新产品监管民政部不致第20号出炉)予以简化

将第三十九条之前的“按照《信访法令》有关法规解决问题”简化为“按照《信访社会活动法令》有关法规解决问题”。

此外,对系统化行政部门规章之前的条文序号则有附加调整。

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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